发布时间:2008-07-31 10:16:13
本公司于近日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统调燃用东气发电厂临时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8]224号),该通知对本公司萧山发电厂天然气发电工程临时上网电价核定如下:
一、全年发电2150小时以内的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为0.666元/千瓦时(含税)。
二、全年发电实际利用小时不足2150小时的,对其差额部分相对应的电量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暂定为0.209元/千瓦时(含税)。以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暂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